【案情简介】
小陈系台州某公司职工。2020年春节至2020年4月13日,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小陈一直在公司上班。后经公司同意,小陈于2020年4月14日至4月25日调休。调休期间,小陈回安徽老家。2020年4月23日上午小陈自驾返回台州途中行驶至高速公路某路段时(安徽境内),被李某驾驶的小型私家车追尾碰撞,致其头颈、胸部受伤,随后被送到当地人民医院治疗。安徽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小陈无责任。2020年5月初向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小陈在台州上班期间一直居住在单位为其提供的位于单位附近的公寓中,调休期间回安徽老家与家人团聚后返回工作地台州,其目的虽然与上班有关,但是安徽当地与台州两地车程超过400多公里,需用时4个小时以上,其行程明显超出了“上下班”的合理范围,因此并不属于条例中关于“上下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范畴,也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因此,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后作出不予认定决定。
【法律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人口流动性日益加大,职工居住地日益复杂,“上下班途中”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随着社会发展和变迁,含义不断丰富,但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两个核心要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上下班途中”是指以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自己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上下班途中,且上下班途中一般应具备具有必要性、经常性和规律性。 具体到本案中的小陈,单位在台州市区内提供了日常住宿,且其日常实际也居住在租住地。因此小陈在台州市区内的租住地应该视为其经常性和规律性的住所地。而400多公里外的安徽老家明显超出了“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两个范畴,不应认定为工伤。
【典型意义】
通勤事故认定为工伤,是在原有工伤认定基础上的扩大保护,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特殊关怀,故应从法律的内在逻辑出发,在实践中综合考虑通勤的时空因素、地域因素、社会情理,根据必要且符合常理的原则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