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恒卓卫浴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5月26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葛学明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告知举证责任,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我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做出认定结论。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告知书》(202623)。请你单位自看到本公告后到我机关领取或联系本机关。(地址:台州市东环大道143-147号,联系电话0576-88516910)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5日